刑拘37天之后的放人流程是什么
簡單地說,就是時間一到了,公檢法認為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而已,并沒有任何實質證據可以充分證明此事。那么就會由檢察院通知,公安收到之后就會馬上**了,一刻都不能耽誤。所以在這一點上,我們的司法工作者是不會借故拖延的。這就是放人的流程。
其實,所謂的三十七天,只不過是特殊情形才會是這么長時間的,一般都是17天左右。
不過這是公安負責的時間。需要聲明的是,除了公安會抓人,檢察院也是會抓人的。只不過檢察院每次抓人,抓的都不是一般的人,都是在社會上有身份的人,例如***官員。而檢察院一般就是十四天左右,最長的才是十七天。在這里就可以看出一個弊端,在這一方面上,檢察院的權力是比較大的。不過對于那些人,檢察院的權力的確是需要這么強勢的。
那么,是不是放人了,事兒就完了呢?當然不是,只要可以搜集到一絲一毫的線索和證據材料,都不會放過的。這也是我們追究犯罪分子的原則,是不可以錯放一個壞人的,這也可以看出我國對待犯罪分子的態度,也可以由此震懾犯罪分子。在實務中,有些人完全是無辜的,但因為嫌疑比較大,所以被拘留了;也有人接二連三的進出看守所,進去了之后又被放出來,然后沒過多久又被抓走。所以,在這里還是希望司法機關可以謹慎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