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配偶死亡房產能否過戶
民法典規定,配偶死亡后,如果房屋登記在死亡配偶名下的,另一方當事人繼承房屋后,可以**房屋過戶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靠前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
二、沒有房產證能去**房屋繼承嗎
如果你遇到房產繼承中房屋沒有房產證的情況,繼承遺產前首先要明確房屋的權屬,是公房還是私房。
如果是公房,就談不上遺產繼承問題。
如果是私房,房主的子女有權繼承。
沒有產權的房子,子女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需要根據此房子所具有的產權性質進行決定,具體參考如下:
1、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
由于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2、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
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
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復雜的問題。
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
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3、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
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于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4、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系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明確了是屬于可以繼承的房產后,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繼承:
1、房屋產權人去世后,如果沒有遺囑,只能按法定繼承程序**房屋產權繼承過戶。
2、繼承人是法定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3、開具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4、全部順序繼承人帶身份證、戶口簿、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證、土地證到當地公證處**房屋產權繼承公證。
5、繼承人帶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土地證、房屋產權繼承公證書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和土地局**房屋產權繼承過戶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將房產證和土地證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即可。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的物權是以登記為準的。
所以房屋登記在死心配偶名下,繼承人繼承房屋的,繼承人可以到不動產登記部門**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