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公司名稱分類
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監管,其從業人員屬于基金業從業人員;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說,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從實踐來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證券***基金(一般稱基金),是基金公司發行的的產品。在與基金相關發行、管理、托管、注冊登記、銷售等環節中,與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關的包括基金的發行和管理、登記注冊、部分銷售業務(直銷)。這里要著重說明的是,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也就是說,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在基金公司破產清算或追債的時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者購買基金的行為不屬于購買基金公司的資產。
二、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是什么?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企業名稱使用“***基金”字樣。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基金、創業***基金、股權***基金、***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單個***者的***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發放貸款;公開交易證券類***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對除被***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單個***者的***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綜上可知,關于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是什么的解答是明顯的,主要是根據類型不同來確立的條件。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的出資人主要還是一些私營企業和富裕的個人,私募基金的發展可以豐富我國市場體系,也可以促進市場經濟的轉型升級發展,所以說私募基金公司的發展前景也是極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