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新建、擴建或改建房,每戶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村委會應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2.農村獨立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建筑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聯排住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筑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統一風格,采用坡屋頂建筑形式。
3.農村建房應滿足如下的退縮要求:
(一)退縮水庫邊≥50米;退縮河涌、池塘邊≥20米;
(二)退縮村道邊線≥30米,退縮鄉(街)道邊線≥50米; 退縮縣道邊線≥100米;退縮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邊線≥200米。
(三)同時應滿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讓規劃管理規定》和 其它城鄉規劃的要求。
(四)房屋之間的前后距離不小于10米,房屋之間的左右 橫向間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許在屋前外挑,陽臺挑出不超過1.5米。
4.農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相 關退縮規定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 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筑的;
(四)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范圍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