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明節放假安排加班工資
清明放假,但不少人仍要堅守在工作崗位上。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凡在4月4日(清明)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2日、3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今年清明節放假安排如下:4月2日至4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為法定節假日。
加班工資這樣計算: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清明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4日,清明當天)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pide;21.75×300%;休息日(2日、3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pide;21.75×200%。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二、法律規定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pide;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pide;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月工作小時數:20.83×8=166.67小時/月。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pide;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pide;(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pide;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pide;21.75
作為廣大的勞動者,雖然清明節放假安排是有加班的情況,但是大家仍然還是可以拿到自己應該得到的加班工資的,因為清明節那幾天是我們國家的法定節假日,所以按照法律的規定是可以拿到平時的三倍工資的,如果是周末的話就雙倍工資,這些大家要清楚,如有違反,大家可以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