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金額多少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靠前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就是說,詐騙罪的入罪門檻是3000元至10000元,各省的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上述范圍內確定。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中不知情可以無罪釋放嗎?
如果確不知情的,一般不構成詐騙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是否知情,不僅要看本人如何供述及辯解,還要看其他犯罪嫌疑人如何說、證人如何證明、被害人如何指控等。
是否知情包括確實知情和應當知情,如果屬于應當知情,同樣構成共共犯。
我們要知道,在犯罪案件中對于嫌疑人能不能無罪釋放重點在于有沒有證據。
做為律師可以根據具體的案情來進行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的材料和意見,如果犯罪事實不成立的有機會無罪釋放,犯罪事實成立的就不能無罪釋放。
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在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時候,需要看是否符合了規定的詐騙罪的成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