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在經營過程中資不抵債,申請破產,公司破產了,其財產就要用來清償債務,那么在清償債務的過程中清償的順序是什么呢?小編將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清償順序總結: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總結: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二者的清償順序,外部按先后,內部按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