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象為各種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后果嚴重的行為。包括下列3種情況:
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
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已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秘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關系
根據刑法第285條的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它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兩罪侵害的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特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即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后者侵害的則是泛指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2)兩罪在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只是非法侵入特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并沒有破壞行為;而后者則是違反有關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以計算機為對象的犯罪。如果行為人將計算機作為工具,通過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內存儲的數據等方式進行詐騙、***、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的,根據《刑法》第287條的規定,應分別以詐騙、***、貪污、竊取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