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子女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子女分配比例的規則有:
1.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
3.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配。
《民法典》靠前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靠前順序繼承人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1.首先,靠前順位的繼承人包括:
靠前,配偶。合法的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靠前順序繼承人。
第二,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三,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第四,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不管有沒有再婚,只要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都可以作為靠前順序繼承人。
2.其次,靠前順位的繼承人的分配比例按照如下規則處理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靠前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遺產繼承配偶與子女分配比例如何劃分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
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體現: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民法典》靠前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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