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民事案件一般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涉及民事案件一般開庭后會在最遲六個月之內出判決書。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案件的開庭程序是什么?
(一)開庭前的準備
1、記得帶自己的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授權委托書、證據原件。
2、出庭人員需將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答辯狀反訴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鑒定人出庭申請書)自行在家中念三遍以上,熟悉之。
3、如對方的人事攻擊(當面辱罵),不可對罵,只需要求承辦法官訓誡對方,并要求將對方的語言記錄在案,一般情況下均有效果。離開法院時,先走或等對方離開后再走,盡量不與對方碰面或同行。
4、答辯狀反訴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鑒定人出庭申請書均立即提交法庭。
(二)庭審調查。
1、原告陳述***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狀。
2、被告宣讀答辯狀,并宣讀反訴狀(如法官指出,需另案***,可暫停宣讀反訴狀)。宣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
3、由原告方出示證據(不排除原告方有證人出庭)。
4、被告方進行質證,質證意見:原告證據或證人證言不認可、不真實、不合法。切記,將對方的舉證全部帶回或復印帶回,以便研究.
5、由被告方出示證據,并申請鑒定人出庭。原告方進行質證。
6、雙方發問,遇到自己不知道的事,就回答:不清楚、不明白。
(三)法庭辯論
1、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2、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見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3、原告作最后陳述。
4、被告作最后陳述。堅持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四)法庭調解:
1、原告是否同意調解?談調解意見。
2、被告是否同意調解?具體調解意見向公司領導匯報。
3、認真查看法庭記錄,如無誤,就簽上自已的名字,如內容有錯誤,可要求更正。(并可要求復印庭審筆錄或對庭審筆錄用手機照相)
對于民事案件的一審審理結果,如果是屬于判決的話,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當事人沒有提取上訴的,那么判決結果就會生效。而要是屬于裁定的話,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當事人沒有上訴的話,那么判決結果就會生效。因此如果對結果不服的一定要及時申請上訴避免超過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