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有哪些
婚前財產公證的利: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2、對短期內解決財產麻煩有利。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4、有利于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位相對平等;
5、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6、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
婚前財產公證的弊:
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婚前財產公證。
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
3、婚前財產公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靠前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民法典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程序有哪些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程序具體為:
一、當事人持個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二、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
三、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四、發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三、離婚婚前財產怎么分的
離婚婚前財產一般是按照雙方的書面協議予以分割的,但若雙方沒有書面協議的,婚前財產不能分割。因為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是沒有分割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靠前千零六十二條、靠前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靠前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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