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在經過法院審判后,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判決的內容執行,不然的話對方是可以申請進行強制執行的。那么大家知道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嗎?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執行6個月未果的,可以要求上級法院執行。
二、申請執行案件的費用是多少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
(3)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執行6個月未果的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