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對于很多人都非常的熟悉,因為自古以來我國結婚都會準備一大筆的彩禮,這是我國傳統的一個習俗,但是在實踐生活中我們將會遇到一些關于彩禮的***問題,遇到問題之后要依法來進行解決保護自己的利益,那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退嗎?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退嗎?
如果是**了結婚手續的那么是不需要返還彩禮的,婚后所得的財產是屬于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要平均分割的。可以不用退彩禮。車輛是在婚前購買的話,屬于個人財產。建議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離婚。
《民法典》(自施行)靠前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靠前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么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但由于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后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于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于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案件中,只要是屬于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在結婚過程中一般男方都會準備彩禮作為結婚必須必備的財產,但是有時候會因為彩禮產生一些***,就是女方在提出離婚的時候要求退彩禮,按照我國相關法規中規定彩禮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就不會有退的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