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證據若干規定
行政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為法院認可的證據要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要經庭審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可以對對方發問,也可以對證人發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發問,或者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時,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方式。
二、行政訴訟敗訴是否執行
行政訴訟敗訴是需要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靠前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如果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靠前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等措施。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靠前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靠前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三、行政機關如何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這樣進行行政訴訟:首先,行政機關應當撰寫答辯狀。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其次,行政機關應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所有證據。最后,行政機關應按時提交前述材料。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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