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數額標準是什么?
1、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應當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劃分三個以上的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階次。
2、罰款為一定幅度數額的,應當在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劃分三個以上階次(最高額與最低額比值為四倍以上的,應當按倍數額劃分處罰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階次。
3、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40%至60%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20%以下確定。
二、行政處罰不執行的情況有什么?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違法事實清楚,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辦案機關負責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但辦案機關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違法行為人不滿14周歲。
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除了應客觀上具有違法行為外,還必須具有行政責任能力,即當事人對其行為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行政責任年齡是行政責任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經審查認定違法行為由不滿14周歲的人所為時,辦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3、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時,不了解自己行為后果與社會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
辦案機關查處精神病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時,必須請有關機構作出科學鑒定。只有確定當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確實處于精神病發作狀態,才能認定其為無責任能力人。醉酒狀態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人。
行政處罰中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不予執行的情況有三種,分別是違法行為的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違法的行為人不滿14周歲,不具備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精神病患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的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