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退役費有以下組成部分:
(一)基本復員費按月工資基數軍銜工資、軍齡工資、邊遠艱苦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高山海島津貼之和,下同計發,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二)安家補助費按月工資基數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相應增發0.5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三)回鄉生產補助費復員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計發,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四)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士官,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準,發給醫藥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五)獎勵工資當年符合發放獎勵工資條件的,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
(六)住房補貼和公積金退役騰退軍產住房后,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累計金額發放。服役期滿后,住房補貼和公積金總數,下士約為1.6萬元,中士約為2.7萬元,上士約為4.3萬元,四級軍士長約為6萬元。具體金額因個人軍銜工資檔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七)傷亡保險金未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將個人賬戶中繳存的傷亡保險費本息退還給個人,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傷亡保險費不再退還。
(八)退役醫療保險金退役后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財務部門將個人賬戶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不參加醫療保險的,將保險金退還給個人。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軍人退休之后會有退役費,包括回鄉補助、安家補助以及住房補貼等費用。如果當地的***不發放的話,軍人一方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要求發放退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