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繳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
補繳稅款的滯納金是按照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稅款和滯納金法院不可強制執行?
執行部門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被執行人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
2.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確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3. 被執行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
可見,按照《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稅務稽查部門的強制執行權限具有兩個特征:
(1)稅務機關既可以對稅款、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對罰款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無論何種情形,稅務機關都可以選擇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的繳納稅款的時間都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繳納稅款,輕者會被罰款和繳納滯納金,如果欠繳稅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會被企業帶來不良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