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可能會被判處一到六個月的拘役。
根據《刑法》靠前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危險駕駛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里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
“醉酒駕駛”的行為。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則不屬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點。如果明知而故意飲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狀態后駕駛機動車,根據“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其仍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點,而飲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狀態后又駕駛機動車行駛,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刑罰不應對此種行為人意志無法控制的行為加以處罰。
“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追逐競駛”是指駕駛機動車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為目的駕駛的行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達到“追逐競駛”的速度條件也是不一樣的。具體要多少碼還要根據各地情況的不同而加以具體界定。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道路”與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圍相一致,“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即凡是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稱之為道路。
(3)對象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特種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等機動車輛。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法律對于“情節惡劣”沒有作具體的規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鬧市區、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駕或追逐競駛,或車上載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視為情節惡劣。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包括主觀方面不同、在行為方式上不同等。
1、主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
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3、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
4、量刑上不同。
比著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后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任何駕駛員都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競駛,否則一旦此種行為導致的后果嚴重,駕駛員可能會被認定為是涉嫌犯了危險駕駛罪。駕駛員在醉酒后也不得駕駛機動車,否則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犯罪,而一旦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可能會判處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