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作為一種國家對于特殊人員的精神撫慰、物質撫慰以及經濟補償,在分配方面也有著一定的標準,按照人群的不同,情況的不同,撫恤金發放的額度也是不同的。小編將就撫恤金如何分配這個問題做出詳細的說明。
一、撫恤金如何分配?有什么標準
(一)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二、撫恤金的定義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參加革命的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
綜上所述,撫恤金如何分配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按照不同的規定,按因公死亡或病故給予不同的補償。撫恤金雖然金額不同,但是都是根據月基本工資或離休費來進行計算的。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遺屬生活困難的情況下,也有相關的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