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口曾用名申請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提前寫好申請書,帶上可以證明本人曾經用過這個名字的文件即可。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戶口簿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
二、戶口想改曾用名的條件
變更姓名的條件
(1)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姓氏變更登記。
①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間變更的;
②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⑤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變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名字變更登記。
①由乳名改為學名的;
②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系要求變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⑤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
⑧婦女稱氏改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
三、什么是戶口
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戶口的載體為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戶口上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但是申請更改者一定要及時到相關部門處理好所有文件的名字都統一,這樣才不會影響日后的生活,因為現在很多重要程序都要求實名制,一旦檢索出各個文件的名字不符,就很難通過審核,給審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