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規定最新規定的要求是什么?
病假規定天數視情況而定。
(一)、病假視單位的工作時間和服務年數而定,最多不超過24個月。
(二)、根據情況,病假最多三個月,超過三個月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每個工作年度的一個月內支付經濟補償后終止勞動合同。
(三)、企業職工病假、非工傷醫療期限的規定。企業職工因病、非工傷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
(四)、企業雇員在工作中生病或未受傷時,必須停止工作和醫療。
(五)、根據我實際參加工作的年數和在該單位工作的年數,將給予我三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少于十年的,在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超過十年的,在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
3.不少于五年但不少于十年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但不少于十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4.不滿十五年但不少于二十年者為十八個月,超過二十年者為二十四個月。
二、請病假工資怎么算?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是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勞動者請病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減少勞動者的工資,但是不能比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少,這是一個硬性要求。若勞動者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明確了病假期間的工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員工請病假的時間是3~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