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賣被拐賣的婦女是什么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以“收買”形式構成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上有著明顯區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是意圖與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關系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將收買的婦女、兒童出賣的行為。
但是,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兩種情形:
(1)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出賣的。
(2)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復雜,應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后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并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并處沒收財產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發現有拐賣婦女行為的立即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后,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于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采取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