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制定的勞動法是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勞動法,各省、直轄市紛紛出臺了適合本省、直轄市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那么福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又有哪些規定呢?為你解答。
一、福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于用人單位的規定
設區市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設區市城區內經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市屬及其以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勞動保障監察。縣級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本轄區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勞動保障監察。縣(市)行政區域內經設區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由縣(市)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由其用工所在地的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與其單位所在地或登記注冊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用人單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二、福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于爭議的規定
發生勞動保障爭議,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臨時組織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人員,實施區域監察,也可以實施重大案件的專項集中監察。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查處本省范圍內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發生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指定決定。指定管轄采用書面形式通知。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時,涉及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書面委托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協助調查。受委托方的協助調查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完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移送案件以書面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