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園傷害事故分幾類
1、學生彼此之間因為運動、游戲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傷害;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制度,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導致的傷害;
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導致的傷害。這類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學生。
2、由于學校未履行有關義務而導致人身傷害事故。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要求的;
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這類案件導致損害的原因是學校的消極不作為。
3、由于教師或者其他學校員工***、責任心不強或體罰學生等原因導致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包括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教師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對未成年人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教師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4、意外事故導致學生人身傷害。這類事故的特點是導致學生人身傷害的原因并非學校的教師和同學,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
二、校園霸凌事件怎么判
決嚴重的校園暴力事件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最高可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1、滿足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所賦予的含義。
從我國《刑法》第十七條中不難看出,雖然界定了已滿十四周歲和不滿十六周歲或十八周歲等限制,盡管專門條款列明要從輕或減輕處罰,但輕罰不等于不罰,在校園欺凌事件中相應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只要觸犯法律,照樣要受到依法判刑的處罰。
2、滿足規定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同樣不能逃避刑事責任,而在欺凌中涉案的未成年人則更是如此。
校園欺凌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言語羞辱及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的行為等,校園欺凌多發生在中小學。
校園本該是學生學得知識、收獲快樂的場所,應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
但是校園欺凌事件的出現,不僅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沖擊了社會道德底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大家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