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名稱應當規范使用
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依次由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
對于企業名稱的規范使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都明確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因此,企業在經營和宣傳上如果使用公司名稱應當按照規范要求使用公司全稱,如使用“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2、企業名稱可以簡化使用,但必須經登記備案
如果使用“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經營和宣傳會帶來不變推廣和記憶的困難,這時就可以考慮簡化企業名稱,如將“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簡化為公司的商號“三聯商社”,但前提是簡化名稱要經過登記備案。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企業使用簡化名稱不應造成相關公眾對與簡化名稱相關的標志混淆、誤認。
企業名稱使用不規范會造成以下后果:受到行政處罰;與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知名商號相同或類似,構成不正當競爭;與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相同或類似,構成商標侵權。
“三聯商社”這個簡化企業名稱是否經過了登記備案現在還不清楚,如果沒有登記備案,簡化使用“三聯商社”的企業名稱就是不規范的,也是有風險的。
3、商號與在先權
現實中我們會經常遇到商號與商標的侵權***,這其中有一部分是不合法、不規范使用企業名稱造成的,如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商標專用權、合法的企業名稱不規范的簡化由商號代替使用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等等。
我國在審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案件時,適用誠實信用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原則,如果企業名稱以及其簡稱先于注冊商標合法登記并使用,則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繼續使用該企業名稱或其簡稱。
不過應當注意的是,我國對于企業名稱侵犯商標權主張權利是有一定的訴訟期限的。商標與使用企業名稱發生沖突,商標權人自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未提出請求的,不予保護。對惡意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的,則不受五年的限制
企業名稱在工商注冊時要符合相關的規定,否則注冊的企業名稱出現跟其他企業出現類似的情況下會惹上侵權的麻煩,會構成不正當競爭或者是侵權,后造成嚴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