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關聯交易認定的制度是什么
現行公司法關聯交易認定的規制有以下幾點:
(一)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禁止。新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表決權的回避。
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三)自我交易的限制。149條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我交易的限制。
二、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于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于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關聯交易的存在,其實是企業之間的一種合作,一種有利于雙方共同發展,共同進步的一種途徑,在企業之間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合作方式。在新公司法中,為了保障關聯交易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對于公司法關聯交易認定做出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