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繼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繼子女是指現存的婚姻關系中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說,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狀況變化而產生的,因此,繼子女被收養為養子女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養繼子女的意愿。
4、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不論是自愿離婚還是判決、調解離婚,均應明確表示愿意送養。
5、10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必須明確表示愿意被收養為養子女。
6、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作為送養人應與收養人就收養子女問題達成協議。
因為繼子女收養是一種特殊的收養關系,所以在**繼子女收養公證時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繼子女收養公證要交的材料
1、收養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戶籍滕本),結婚證,要求收養的申請書等。
2、送養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離婚證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要求送養的申請書等。
3、被收養人應提交:戶口簿,年滿十六歲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被收養人為十歲以上的需出具本人自愿被送養的書面意見。
4、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
5、被收養人的照片(最好2寸白底)。
6、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在收集材料過程中應注意的是送養人(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已經死亡的,請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提供送養人的死亡證明。
三、收養成立的效力有哪些
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系。《收養法》第23條靠前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系并不消滅,《民法典》關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
4、關于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并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