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刑事案件能缺席判決嗎?
法庭審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決的。
在刑事案件開庭的時候,審判長需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可知,當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審開始之前程序上的一個重要審查環節。如果人民法院在審查時發現,被告人不到案,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不能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缺席判決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如果雙方當事人存在民事***的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如果一方當事人缺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案件就是代表著犯罪嫌疑已經構成了犯罪從而要承擔刑事的處罰,對于此案件與民事案件不同只要人不到場就不能按缺席的方式進行審判,必須要有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當面進行宣判,如果沒有抓到人那么此案件就不能進行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