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追償的賠償的程序是:
(1)立案。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在履行賠償責任之后,對符合追償范圍的工作人員,應當**立案手續。在決定是否立案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對追償的條件作初步的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司法追償的范圍和條件的,應當按照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經主管領導批準,**立案手續,同時確定辦案人員。
(2)調查。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調查有關司法追償范圍和條件的事實,收集必要的證據。為此,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詢問證人,詢問被追償人,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材料。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全面調查收集證據,無論其是否有利于被追償人。被追償人認為某個證據需要調查的,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但賠償義務機關不受其申請的約束。
(3)初步決定。辦案人員根據調查收集的證據,擬定初步的處理意見。
(4)聽取被追償人的意見。被追償人有權了解賠償義務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和初步的處理意見,有權提供證據,表達個人對追償的意見和要求,特別是有關追償的數額和履行期限的意見和要求。對有關的證人,被追償人有權進行質辯。
(5)作出決定。辦案人員在聽取了被追償人的意見之后,應當修改或者重新擬定處理意見,報請主管領導批準。作出決定必須說明追償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即說明追償的理由,以方便被追償人申訴和上級機關監督。
(6)通知。作出決定應當通知被追償人。
(7)申訴。被迫償人對作出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執行作出決定。
(8)執行。被追償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作出決定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追償義務的,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可以采取執行措施。由于被追償人是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而且公安司法機關的職權不一致,關于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有權直接對被迫償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有待進一步探討。
行政追償的具體處理方式,是基于實際的行政賠償事項本身而定的,特別是對于行政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機關來進行咨詢了解,后期如果有異議的或者不服行政追償的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