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以警告,不扣分處罰。
普通車輛高速公路外罰款扣分如下:
1、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以內,暫不處罰;
2、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20%的,處以50元罰款,記3分;
3、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30%的,處以50元罰款,記6分;
4、超過規定時速30%以上未達5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6分;
5、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未達70%的,處以1000元罰款,記12分,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
6、超過規定時速70%的,處以2000元罰款,記12分,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
其中在限速低于60公里的道路上超速未達50%的,處警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靠前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