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受傷在工地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雙方協商,協商賠償不成,用人單位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首先,應當確定向哪個單位申請工傷的認定,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可以直接找與之對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但普遍的情況是包工頭在承包單位承包了一些項目,由包工頭直接找一些工人進行工地現場施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提供勞動工作服、證,很多工資都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難以形成工資發放銀行記錄等書面證據,受傷工人也很難直接通過包工頭獲得足額賠償,更多的情況是私下協商草草了之,這對工地上的農民工等工人的權利保障是嚴重不足的,那么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以上條文規定,不難看出,若是直接由包工頭招用的工人在工地上受傷,可以直接找分包給包工頭的項目分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是經查承包方不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資質,那么應當向上一級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資質的分包單位或發包方要求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沒簽合同被辭退怎么賠償?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因此,對于廣大勞動者來說在入職期間簽署勞動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簽署勞動合同之后所遇見的勞動***都將有法所依。相關執法部門和管理部門也會時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自覺遵守勞動法的規定,按照簽署勞動合同,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