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當中存在許多掛靠的現象,尤其是建筑行業,一些沒有資質的企業往往選擇有資質的企業掛靠進行作業,那么法律上對于掛靠合同的效力是怎么規定的呢?
一、掛靠合同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掛靠合同是無效合同。《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時,對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二、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類型被認定為掛靠: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