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購買產權是怎樣的?
公產房購買產權的相關規定
簽訂買賣協議后,售房單位給購房人開具《購買公有住房繳款書》,并由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到售房單位指定地點繳納購房款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售房單位憑購房人的《購房繳款憑證》給購房人開具《個人購買公有住房證明》。售房單位持《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一式兩份)、《出售公有住房價格評估審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和所售房屋平面圖(首層、標準層1:500)、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許可證、售出房屋明細表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產權管理部門**產權轉移手續。
公產房是指房地產權利人登記為市人民***,由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天津共約1700余萬平方米,近38萬戶。
簡單地說,公產房是國家的房子,出租給老百姓,老百姓只有使用權,每月需要交納租金,這個價格非常便宜。房子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國家的房管站負責來幫助維修。
公產房通常位于天津市內六區,具有地段優越、配套齊全、戶型面積小、總價相對低的特點,在天津的二手房市場交易中占比達10%-15%。并且公產房很多都在學區片,擁有眾多學區房購房客戶,特別是和平區學區公產房交易占比高達40-50%。
二、公共租賃房租賃優勢
國家之所以將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作為解決當前住房困難問題的政策選擇,是因為公共租賃住房相較個人購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個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較優勢:
1.公共租賃住房有利于引導國民“先租后買”,合理住房消費。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購買住房,另一種是租賃住房。據了解,在發達國家,首次購房人的年齡比我國要大很多,年輕人長期租房是一種普遍狀態。法國為37歲,而在我國現階段,國民太過關注購房,而租房則處于相對被忽視的境地。鑒于此,國家應在正確引導國民的住房消費理念方面有所作為,即住房應“從租到買、由小及大”。公共租賃住房為居民提供可租賃適當房源,這不僅可以引導鼓勵居民租房,減輕中低收入群體購買住房的經濟壓力,而且可以減少“被買房”群體的數量,對抑制過高房價起到積極作用。
2.公共租賃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弊端。
首先,公共租賃住房擴大了保障范圍,有利于解決“夾心層”住房問題。因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盡管保障對象是中等收入群體,但其價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區的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價格相差無幾。由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間不能實現對接,形成兩個數量龐大的“夾心層”,即收入超過廉租住房申請標準、但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過經濟適用房申請標準、但無力購買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體出租,在保障范圍上實現了與商品房的對接。其次,經濟適用房是產權房,存在套利空間,且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分配,極易誘發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體出租住房,不存在引發上述弊端的空間或土壤。
3.公共租賃住房有益于彌補個人出租住房的不足。
在我國,個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數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二是我國城市人口膨脹,住房資源緊缺,加之各城市紛紛出臺“限購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難以成為租賃住房的主體,發展空間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遠遠不能滿足需求直接導致了過高的租金和“群租”現象;四是房屋租賃專業經營機構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閑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穩定性差,租賃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難以達到產權房的居家效果。與此不同,公共租賃住房則解決了個人出租住房數量短缺、運營不規范等問題,為中低收入無房群體提供數量充足、租期穩定、價格合理的住房。
綜上所述,公租房購買產權不被法律允許,公租房適用于家庭收入非常低的群體或者無住房的群體,公租房可以用于過戶,無法用于買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