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喪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但享有喪假人員的范圍和天數,未見相應的明確規定,所以只能參照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中,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