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救濟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須滿足以下4點:
首先,申請人需要處于法定的勞動年齡段之內且屬于非自愿性的失業情況;
其次,申請人及其所在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法規政策嚴格履行參加失業保險義務,并且連續繳交保費至少一年以上;
再次,申請人還需進行必要的失業登記程序;
最后,申請人要有明確的求職需求,并接受有關部門提供的專業職業介紹以及就業指導服務。
若申請者想要申領失業補助金,則必須準備以下相應的材料:
1.勞動手冊以證明其就業過往經歷;
2.戶口簿以便確認身份信息;
3.退工證明為其失業情況提供權威認定;
4.《失業人員特殊困難申請表》用以詳細闡述個人情況;
5.本人親筆書寫的書面申請;
6.有效身份證件作為身份認證依據;
7.真實姓名開戶的銀行結算賬戶存折以備接受資金發放。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救濟金可領多少
如何確定失業救濟金的領取時長?這一問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剖析。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失業救濟金的領取時長并不僅僅取決于領養者失業前所在的公司以及他自身所積累的保費年限,還應考慮包含以下幾個關鍵因素:
·繳款時間是否達到標準:若失業者在失業前所在的單位與其個人均已按規定連續繳費達到一周年乃至五年以下,那么他有權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的最長期限則為十二個月。
·繳款時間是否超過五年:如果繳款時間超過五年但是低于十年,這個情況下,其可以領到的失業救濟金的最長領取時間便可長達十八個月之久。
·繳款時間是否超過十年:假如繳款時間已經達到了十全年,此種情況下,他能夠領到的失業救濟金的最長期限則可能會延長至二十四個月左右。
雖然如此,仍須注意的是,失業救濟金的每次最長領取期限不會超過二十四個月,并非終身只有二十四個月。若勞動者在領取完畢失業救濟金之后又再次尋覓到新工作并且進行了參保,之后再一次面臨失業且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那么完全可以再次申請失業保險金。
要想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具備以下三大前提條件:
靠前,用人單位及其個人必須按照相關期限履行了全部繳納失業保險費用的義務,且所需繳納的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上;
其次,失業原因不可為本人主動放棄就業機會;
最后,失業者已經進行過相應的失業登記,并且他對參與獵聘活動抱有積極態度。
另外,還包括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終止聘用合同或拒絕雇傭勞動者、開除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
此外,還包括勞動者自行解除勞動合同,諸如用人單位采取暴力、恐嚇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壓迫員工勞動力、未按時全額發給勞動者薪水、急課社保費用以及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等諸多原因。
最后,根據法律政策、經濟法規等方面的規定,還存在著其他可能導致非自愿失業的各種情況。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在遞交失業救濟金的申領申請之前,必須先符合以下這四項基本要求:首先,申請人必須處在法定的勞動年齡范圍之內并且是非自愿性的失業狀態;其次,申請人以及其所在的用人單位都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并且已經繳納了至少一整年的費用;第三,申請人還必須完成相應的失業登記手續;最后,申請人必須具備強烈的求職意愿,愿意接受職業介紹服務以及就業指導。在正式提出申請時,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以下這些必備的材料:勞動手冊、戶口簿、退工證明、《失業人員特殊困難申請表》、詳細的書面申請、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