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犯罪形態的四個狀態是什么
故意犯罪形態分為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1、犯罪預備:
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特征:
(1)主觀上為了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
(1)中止的及時性。這是指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過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沒有中止可言。
(2)中止的自動性。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認為有可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動地放棄了犯罪。
(3)中止的有效性。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4)中止的客觀性。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成兩個行為。此情形下,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并不影響行為的個數。因為如果沒有造成危害結果,那么就應認定為兩個犯罪未遂行為。如果只有一個危害結果,就應認定為一個犯罪未遂行為和一個犯罪既遂行為。如果造成了兩個危害結果,就應認定為兩個犯罪既遂。
4、犯罪既遂:
指犯罪人的行為完整地實現了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全部構成事實。
對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二、故意犯罪的兩個行為特征是什么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形態只能存在于犯罪過程中。如犯意形成之后又打消犯意,犯罪既遂之后的悔罪表現等都是犯罪過程之外的形態,不是故意犯罪的形態。而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依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