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我國的《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五條。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關于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我國實行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者的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也就是說,對于夫妻財產關系,如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時,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即約定財產制可排斥法定財產制優先適用,前者具有優先于后者適用的效力。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二條、靠前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即男女雙方可以協商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婚后財產協議、也可以就婚前和婚后財產進行約定并簽訂協議;可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在我國的夫妻雙方的婚姻存續期間,很多人為了不受到限制,會選擇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盡可能的讓雙方的財產是平等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間在對財產進行約定的時候,一定是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