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
在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則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二、監視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況。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采取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中,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作出了規定,但不管是哪一種條件下,僅僅是可以指定居所,并非是應當指定居所。尤其是針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話,那么也需要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批準之后,才可以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因此也不能隨便的就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