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規定的產假有多少天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各地區產假的規定(以廣東、安徽為例)
1、廣東產假多少天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即在原來98天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80天,合計178天。
2、安徽產假多少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十天育兒假。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即在原來98天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60天,合計158天。
三、休產假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辦?
休產假期間被公司辭退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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