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使用問題一直都是***比較關注的問題,農民的耕地使用權也一直受到保護,那么如果我們需要改變我們的土地使用用途,合不合法呢?按照規定私自改變農村土地用途是不合法的。
一、改變農村土地用途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該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另外,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等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承包期內,除法定情形外,發包方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履行法定的交回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不能被視為自愿交回承包土地。
二、如何合法改變農村土地的使用用途?
按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準。
綜上所述,關于改變農村土地使用用途是否合法的這個問題,其實只要按照相關法律進行合法利用,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一定得注意不能私自更改土地的用途,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統一,否則很有可能我們會偷雞不成蝕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