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東省最高檢關于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或者以**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
1、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視頻、數據,組織**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立**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的;
(三)為**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網站利潤分成的。
2、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關于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1、明知是**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規定的“情節嚴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因此當事人如果是聚眾**或者是經營**場所,那么它的經營場所就是以**為主業,這種情況就是會構成**罪的,然后具體的量刑標準是要看當事人他具體的實施行為,以及他非法盈利的具體數額來給它定型,通常是在三年以下的***或者是拘役,當然也要并處罰金。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廣東省最高檢關于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