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辭退員工是否要補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是違法了《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而辭退員工的,那么是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靠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靠前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提前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績效不達標可以辭退員工嗎?
不可以,正式員工績效考核不合格辭退是不合法的,一般在企業認為此崗位不適合而進行調崗最后確定不適合這個工作而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才算是合法的,并且用人單位也不會承擔任何的經濟賠償。
要以勞動法關于辭退的規定**,比如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則辭退才算是合法的;
企業需要做的:
1,績效考核標準應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經公示或已告知勞動者。
2,保留績效考核、培訓或調崗的相關證據。如用人單位以員工績效考核不合格,進而認定其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對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范圍包括:績效考核標準、績效標準經民主程序制訂并公示、公告證據、員工績效考核材料、培訓或調崗證據、培訓或調崗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在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當中以具體的工作年限作為賠償的標準和依據。國家規定企業在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時工作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工資作為賠償,不滿六個月的工作時間也同樣以六個月的工作來進行賠償,由于個人原因被辭退的勞動者無法獲得合理賠償。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網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