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子公司只有一字之差,但有很多不同之處,關于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是什么?我們的法律中有沒有作出相關的具體規定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是什么?幫助您更好的了解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特點,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在哪里?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一、法律地位
1、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2、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民訴意見》,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二、責任承擔
1、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2、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特別注意:這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為連帶關系,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三、設立方式
1、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設立。
2、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四、對母公司/總公司的***限制
1、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對***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注意:《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商業銀行撥付其子公司運營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2、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