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1、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
2、案件的審判程序不是開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如果是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能一次開庭就能解決問題),查清案件事實,只有查清案件事實并有相關證據證明時,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當庭宣判,法院也來不及當場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靠前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二、法院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歸類為
1、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2、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3、行政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三、判決書的形式要求
判決書的制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特點。
1、規范性。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訂了規范、標準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寫作程式,應當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制作判決書的規范要求。簡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印制規范。
在技術規范上,一是要求文書字體規范,即法院名稱應用2號宋體字,文書名稱應用1號宋體字,案號及正文應用3號仿宋體字。
2、要求標點符號規范,即遵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制定的《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
3、要求數字規范,即按照《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數字。
在印制規范上:
一是要求文書用紙規范,即司法判決應采用國際標準A4型紙。
二是要求文書版式規范,即文書每頁一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天頭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頁腳居中或靠右位置標注頁碼。
三是要求裝訂規范,即司法判決正文為兩頁以上的,應使用在左空處粘貼的方法,不能用訂書機裝訂。規范嚴謹的司法判決必須符合上述標準。
綜上所述,根據案件復雜情況的不同,判決書一般下來的時間也是不同的,如果是當庭宣判的,一般要在10-15個工作日內日下發判決書,最長的時間一般兩個月就可以拿到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