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營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職責是什么?
私營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職責包括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和管理。以及責令***、***等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承擔處分等的行政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第四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私營企業的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賄賂或者侵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的權利、需要履行的義務都有哪些?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核準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自主經營;
(三)決定企業的機構設置,招用或者辭退職工;
(四)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五)按照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制定企業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六)訂立合同;
(七)申請專利、注冊商標。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
第二十三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法納稅:
(三)服從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需要加強對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若是這些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就職于行政機關的職員為了自身利益實施了收取賄賂等的行為,那么私營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需要作出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