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件工資制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是多少?
1、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在完成計件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企業也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2、勞動定額標準應當合法。我國《勞動法》第37條規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二、補休還要付加班費嗎?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工作時間外延長的加班和法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般在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其加班費,若是員工自己主動加班,那么不能向單位主張加班費。而單位在支付加班費的時候也要注意,在不同的時間安排員工加班,那么這個加班費的標準是不同的。而在周末安排加班的時候,之后若單位又安排了補休,那么可以不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