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雖會受理,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二、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準備的材料:
1、民事***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時效進行了調整。因此,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規定是三年,在受害人因事故傷亡之日起,三年內家屬都可以向事故肇事方發***訟。盡管這個時效比較長,但是對于當事人來說,還是越早發***訟越有利,并且,最好聘請律師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