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現是違法行為,信用卡套現最多判處十年以上***或者***,信用卡套現如果償還不承擔刑事責任,如不償還將承擔刑事責任,適用《刑法》196條之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鉸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靠前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信用卡套現屬于詐騙行為,違反了法律,將會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偽造信用卡或作廢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惡意透支的,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違反國家規定向信用卡持卡人違法套現的,情節嚴重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