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證據規則的最新規定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書證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原件。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在提出自己的主張時,有提供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的責任。如果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及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實際發生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為審理案件需要收集的某些證據,可以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對應證據。
二、民事裁決書與民事判決書的區別有什么?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典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準許當事人在裁定后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靠前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后15日內準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于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民事判決書解決的是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而民事裁決書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裁決書根據的是程序性的事實,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判決書根據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是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