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庭審流程是法院先做相應的庭審準備工作,比如宣布法庭紀律,核對訴訟人是否到場等,之后是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結束以后原被告進行法庭辯論,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宣告判決結果,宣判之前可以先進行調解。
1、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后,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后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并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無論是因為何種原因導致的二審,人民法院都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那么對案件予以審理,在經過法定的程序審理之后,人民法院就需要對案件做出具體的判決,在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一個案件經過兩次審理之后即告終結。